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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塔膏药”商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作者:admin 日期:2024-07-02 点击数: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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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典型案例——“黄塔膏药”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滑县骨科医院对滑县黄塔寺骨伤医院申请的第61172988号“黄塔膏药”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7533号“黄塔膏药”商标,提供异议人于2019年3月被河南省商务厅认定为“河南老字号”、“黄塔膏药”于2009年6月被河南省文化厅列入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等证据,主张其“黄塔膏药”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事实,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黄塔膏药”商标经异议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内容、消费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与异议人同处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半坡店乡,在明知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还申请注册文字相同的被异议商标,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是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商标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注册商标,如国家级非遗“凉州攻鼓子”注册第34346858号“攻鼓子”商标,商标图案以鼓舞艺人形象为原型,图案上的人物服饰独特,斜背腰鼓,双手高举,造型优美。人物手臂与腰鼓之间,设置“攻鼓子”行草体文字标识,体现了“攻鼓子”民间舞蹈艺术的神韵与特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更是民族身份和传统的体现。如果这些文化遗产被不适当的主体注册为商标,不仅会引发市场混淆和误认产品来源,还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造成损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以直接转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同时,商标局的审查方法并不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商品和服务类似关系,而是贴近市场和商标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了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和服务的关联程度、实际使用、市场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认知度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这一判决结果,也向商标注册人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诚信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企业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创新,积极塑造和强化自己的品牌特色,避免采取恶意攀附或模仿相关商标等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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